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YDM-114-單聲沒-4-2025021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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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海嵐 林聖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海嵐、林聖烽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48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48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確屬仿冒品,侵害美商寶拉珍選有限責任公司之商標權等情,此有鑑定報告書及所附商標註冊資料、該物之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世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冒用「PAULA'S CHOIBE」商標之精華液 1罐 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113年保字第4125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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