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M-114-單聲沒-6-202503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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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閔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閔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 以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48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法仿冒商標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鄭閔仁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 度調院偵字第24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等情,有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3日出具之鑑定報告、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9日出具之鑑價報告及鑑定報告、日商松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授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足認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附表所示之物,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1 仿冒Panasonic商標CR-2025型號鋰電池 97件 2 仿冒Panasonic商標CR-1220型號鋰電池 165件 3 仿冒Panasonic商標CR-1632型號鋰電池 121件 4 仿冒Panasonic商標CR-2032型號鋰電池(散裝) 115件 5 仿冒Panasonic商標CR-2032型號鋰電池(盒裝) 100件 6 仿冒Panasonic商標CR-2016型號鋰電池 81件 7 仿冒Panasonic商標CR-1620型號鋰電池 150件 8 仿冒Panasonic商標CR-1616型號鋰電池 3件 9 仿冒Panasonic商標鋰電池 5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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