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M-114-單聲沒-8-2025022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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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秀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政治獻金法案件(112年度選偵字第5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禮簿壹本沒收。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秀華前因違反政治獻金法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選偵字第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禮簿1本,係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政治獻金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選偵字第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634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且緩起訴處分至民國113年4月2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又扣案之禮簿1本,為被告所有並供其記載收受捐助之政治獻 金等情,業據被告於調詢、偵查中供承無訛,又該禮簿係被告於111年參選桃園市觀音區大同里里長選舉,明知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或郵局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竟未經監察院許可,在其競選總部內收受小額捐贈之政治獻金,並逐一登載於禮簿之上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禮簿影本在卷可稽。依上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禮簿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韻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