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YDM-114-壢交簡-210-20250317-1

字號

壢交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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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交簡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勤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8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勤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勤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爰審酌被告駕駛車輛,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 護自身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竟未注意,以致發生本件車禍,造成告訴人受傷應予非難,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另參酌被告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過失之程度及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柏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8567號   被   告 林勤益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             現居桃園市○○區○○○街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勤益(所涉肇事逃逸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於民國11 3年7月29日上午8時4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平鎮區文化街8巷往民族路2段方向行駛,行經文化街8巷與文化街24巷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以當時情況,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通過上開路口,適有陳思妤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文化街24巷往民族路2段方向亦通過上開路口,雙方因此發生碰撞,致陳思妤人車倒地並因此受有右肩、左手肘、左手擦挫傷及左腳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思妤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勤益於偵查中所為之供述。 (二)告訴人陳思妤於警詢時與偵查中所為之指訴。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監視器檔案光碟與截圖等。 (四)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 (五)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六)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七)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八)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九)本署公務電話紀錄。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王柏淨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幸真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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