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YDM-114-壢交簡-49-20250221-1
字號
壢交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交簡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3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美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陳美玲①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晚間,在住處食用混 有酒類之燒酒雞後,即於次日上午8時許仍處於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下,騎乘機車上路,途中還闖紅燈,因而發生碰撞事故(均未據告訴),導致被告自己也受傷,有公共危險之具體表徵;②為警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佐以上情,不得從輕量刑;③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暨被告無前科之良好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晟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3891號 被 告 陳美玲 女 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美玲明知飲酒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晚間8時至9時許間,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5樓住處飲食含米酒之燒酒雞,竟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3年8月29日上午8時許,自上開地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13年8月28日上午8時34分許,行經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與民生路口,與葉義淦、洪嘉蓮發生交通事故(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為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113年8月29日上午9時22分許,測得陳美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美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廖晟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建寧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 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