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M-114-壢交簡-65-20250114-1
字號
壢交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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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交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政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偵字第9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政霖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 警員自承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核與自首要件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本應 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卻疏未注意而碰撞告訴人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受右側髕骨骨折、右側肩胛骨骨折、兩側性大腳趾骨折、左側第二腳趾骨折及左側足部第一蹠骨骨折等傷害,並考量被告於本案交通事故之過失程度、坦承駕駛車輛發生本案交通事故之犯後態度,及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電話詢問被告意願後,轉送桃園市中壢區調解委員會調解,被告卻未到場調解等情,兼衡被告之素行狀況、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 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柏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905號 被 告 鍾政霖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政霖於民國112年10月6日上午10時5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中壢區內定五街71巷由東往西朝內定十二街方向行駛,行經內定五街與內定五街71巷路口時,原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以當時情況,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通過上開路口,適其右方有吳德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內定五街由北往南朝內定十六街方向直行而來,亦未減速慢行即貿然通過上開路口,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吳德順人車倒地,並因此受有右側髕骨骨折、右側肩胛骨骨折、兩側性大腳趾骨折、左側第二腳趾骨折及左側足部第一蹠骨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吳德順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鍾政霖於警詢時所為之供述。 (二)告訴人吳德順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指訴。 (三)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刑案現場及車損照片、監視器檔案光碟與翻拍照片。 (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交通中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六)車籍、駕籍資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王柏淨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幸真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刑法第28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