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M-114-壢原簡-2-20250106-1
字號
壢原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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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原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英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 偵字第3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英豪竊盜,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罪名,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 二、量刑 審酌被告吳英豪未尊重他人財產權,遽為本案犯行,所為不 該,自應非難。次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汽機車之犯行,屢經判刑及執行仍不警惕,素行十分可議,兼衡被告所竊機車價值、動機、犯後態度、年齡、國中畢業暨工、自陳家境小康及婚姻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被告用以行竊之鑰匙未據扣案,且無證據證明仍存在,爰不 宣告沒收及追徵鑰匙。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珮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