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DM-114-壢簡-366-20250303-1
字號
壢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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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佑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36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佑恩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佑恩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㈡爰審酌被告任意侵入告訴人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管 領之公司宿舍之範圍,所為已損及告訴人對該宿舍住居場所之安寧,自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但尚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復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情,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世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669號 被 告 王佑恩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佑恩為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春源鋼鐵公司)外 包廠商之前員工,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晚間9時17分許,明知未經春源鋼鐵公司之職員同意,竟趁無人看守之際,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侵入春源鋼鐵公司位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移工宿舍,嗣因廠務管理師凃詠棠發覺有異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春源鋼鐵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佑恩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凃詠棠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黃世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薏甄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