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YDM-114-壢簡-451-20250327-1

字號

壢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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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魯澤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速偵字第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魯澤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 實及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及品行不佳,本次又再度為一己之私,任意竊取被害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漠視國家法治,對社會治安及他人之財產安全均造成危害。惟念其徒手行竊之方式尚屬和平,且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並非不佳,被害人亦取回贓物,被告所造成之損害有獲得一定之彌補等情,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於被告所竊得之財物,業已完整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無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范玟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鄒宇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14號   被   告 魯澤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魯澤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1月11日晚間6時38分許起至晚間7時19分止,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家樂福賣場中壢中原店,徒手竊取架上所陳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藏放於隨身手提袋內,未經結帳即離去。嗣經該賣場安全課值班助理楊青峰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復經警方到場處理,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委由楊青峰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魯澤華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 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楊青峰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遭竊商品交易明細表、每日損失紀錄表及監視器畫面截圖共28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竊 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與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存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范 玟 茵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 亦 凡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單位 價格(新臺幣)  1 男性銀寶善存 1盒 1,080元  2 日本蜜富士 1盒 198元  3 青森王林蘋果 8顆 360元  4 紅顏姬 1盒 176元  5 花樣器皿69元 1隻 69元 6 花樣器皿139元 1隻 139元 7 花樣器皿169元 1個 169元 8 環保水壺冰壩杯套 3袋 297元 9 飲料手提袋 2袋 598元 10 夢特嬌女織紋蓄熱衣 1件 399元 11 夢特嬌女膠原蛋白衣 1件 399元 12 女石墨烯循環蓄熱衣 1件 399元 13 拼色棒球外套 1件 1288元 共計5,5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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