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M-114-壢簡-480-20250324-1

字號

壢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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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兆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速偵字第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兆鑫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任意竊取他人物品,顯漠視他人財產權之情,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難謂不佳,且告訴人業已取回失竊財物,所受損失有獲彌補。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速偵卷第11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曾因竊盜案件而判決緩刑確定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被告於本案竊得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 ,為其本案犯罪所得,然業已發還予告訴人葉良崇乙節,有領據(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是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柔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302號   被   告 郭兆鑫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兆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2月4日晚間9時許,在桃園市○○區○○○0段000號之酷澎物流公司內,徒手竊取陳列於1樓撿貨區櫃位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經過安檢門時,警報器響起,嗣該公司出貨部主管葉良崇發覺商品遭竊並報警處理,始知上情。 二、案經葉良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兆鑫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葉良崇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扣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扣案之如 附表所示之物,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李柔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羅心妤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金額(新臺幣) 1 Apple Pencil 觸控筆第二代 4 支 2萬2,188元 2 TEAMGROUP十詮CL30 16G白色記憶體 4 個 1萬1,8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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