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M-114-壢簡-80-20250114-1

字號

壢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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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毒偵字第6002、6204、6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文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訴追要件合法性、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文明就聲請意旨犯罪事實欄一、㈠;一、㈡;一、㈢所 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各次施用前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應分別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構成累犯,並審酌是否 應予加重其刑,然就被告是否構成累犯及加重其刑事項之資料,僅有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可佐,基於我國刑事審判程序採取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目的性限縮以有利被告事項為限,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無從遽依職認定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惟本院仍可就被告之前科素行,在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評價。  ㈢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㈠;一、㈡;一、㈢三次所為,均係在 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其有施用毒品行為之情形前,即向警員坦承本案3次施用毒品犯行,足認被告確有主動願受偵、審之意,符合自首規定,爰審酌後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已實施觀 察勒戒,於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3年內再犯本案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實施觀察勒戒已無法收其實效,足徵其戒毒意志不堅,未因前案所受觀察、勒戒及執行而記取教訓、澈底戒除毒癮,且被告前即曾因施用毒品犯罪經法院判處徒刑,並執行完畢,更可見其仍未能戒絕毒品,素行非佳;惟念及被告犯後就上開所有罪行均予坦承,其所犯各罪復均經被告自首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乃自戕身心健康,未直接對於他人權益造成侵害,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實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於警詢中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爰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就聲請意旨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經送鑑定後,鑑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紙可憑(見113毒偵6204號卷第63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就聲請意旨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扣案之玻璃球1只,被告 於警詢中供稱:為用來施用毒品所用等語,係被告所有,且便利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自承明確,爰依刑法38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沒收。至檢察官固聲請宣告沒收本部分扣案之電子菸2個、依託咪酯1罐等語,惟此與被告本案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家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 號 犯罪事實 主文 宣告刑 沒收 1 聲請意旨犯罪事實欄一、㈠ 林文明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2 聲請意旨犯罪事實欄一、㈡ 林文明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玻璃球一只沒收。 3 聲請意旨犯罪事實欄一、㈢ 林文明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字第6002號、113 年度毒偵字第620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39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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