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YDM-114-審交附民-118-20250318-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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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8號 附民原告 王晨翰 附民被告 陳恩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4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恩恬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 42號),經原告即告訴人(下稱原告)王晨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114年3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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