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DM-114-審原交附民-2-20250328-1

字號

審原交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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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彭凌凌 被 告 王泰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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