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YDM-114-審原金訴-25-20250318-1
字號
審原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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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立松 陳建成 李益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4 52號、第51506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 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丙○○、乙○○、甲○○等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3月13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