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YDM-114-審簡附民-17-20250320-1
字號
審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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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7號 附民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附民 被 告 廖建傑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200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