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YDM-114-審簡-321-20250327-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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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3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榆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47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 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對乙○○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核發112年度家護字第152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下稱本案保護令),命其不得對乙○○及其2人子女2名實施身體或精神之不法侵害之行為,並不得對乙○○為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且應遠離乙○○位於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6樓住所500公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復甲○○經警於112年10月31日下午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當面告知其本案保護令主文內容並告誡其不得違反。詎其明知本案保護令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3年4月28日晚上10時4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巷0○0號3樓1室居處前,持續敲門並要求乙○○出來,以此方式對乙○○為騷擾、接觸之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 自白。 ㈡被害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㈢本案保護令暨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 罪。 ㈡爰審酌被告漠視本院核發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對被 害人保護之作用,竟為前述違反保護令之行為,足徵其法治觀念淡薄,所為殊無可取,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罪行,兼衡被告之素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王曹吉欽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貫育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 、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 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