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YDM-114-審聲-2-20250203-1
字號
審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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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母 黃秀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65號), 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楊崇彥已無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聲請具保 以代羈押云云。 二、 ㈠首查,被告楊崇彥前因合法傳、拘未著,於113年8月15日經 本院發布通緝,警方於113年8月19日13時20分在平鎮區新光路66巷口將其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逕命其於113年9月10日11時40分至本院接受審理,而將其釋放,詎其拒不到庭,僅於該日庭期前五分鐘電話通知其身體不舒服想請假云云,庭後並無補診斷證明書,其之請假自與法定程序未合,本院經二度拘提未獲,乃於114年1月8日二度發布通緝,經警於114年1月9日2時35分許在中壢區新中北路往八德廣福路方向攔停其所騎機車後而緝獲,並在其口袋內查獲毒品一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本案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嫌疑重大,被告為第二次通緝,認非予羈押無法確保國家司法權之行使,並衡量被告人身自由所受限制,認有羈押必要,乃裁定自114年1月9日起實施羈押,有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65號卷宗可憑。 ㈡由上可知,被告不但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聲請人 黃秀珍所稱被告已無羈押之原因與必要云云,與事實不合,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