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DM-114-審聲-5-20250212-1

字號

審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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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崇彥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65號), 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經查:  ㈠被告楊崇彥前經本院合法傳、拘未著,有傳票達達證書、戶 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拘票執行報告附卷可憑,本院乃於113年8月15日發布通緝,警方於113年8月19日13時20分在平鎮區新光路66巷口將其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逕命其於113年9月10日11時40分至本院接受審理,而將其釋放,詎其拒不到庭,僅於該日庭期前五分鐘電話通知其身體不舒服想請假云云,庭後並無補診斷證明書,其之請假自與法定程序未合,本院經二度拘提未獲,乃於114年1月8日二度發布通緝,經警於114年1月9日2時35分許在中壢區新中北路往八德廣福路方向攔停其所騎機車後而緝獲,並在其口袋內查獲毒品一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本案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嫌疑重大,被告為第二次通緝,認非予羈押無法確保國家司法權之行使,並衡量被告人身自由所受限制,認有羈押必要,乃裁定自114年1月9日起實施羈押,有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65號卷宗可憑。  ㈡由上可知,被告不但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聲請人 即被告陳稱須至醫院看C肝云云,然其若有必要,自可向監所聲請戒護治療。至其所稱其無羈押之必要云云,與事實不合,上已論述甚明。綜上,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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