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YDM-114-審訴-21-20250325-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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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維傑 籍設宜蘭縣○○市○○路0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4 328號、第4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八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 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維傑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 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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