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DM-114-審金訴-1085-20250328-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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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海彬 男 ( (現於法務部○○○○○○○○○○○寄監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2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起訴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胡海彬於民國112年11月間 加入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並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提供之手機內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內成員之指示負責前往指定地點面交取款後轉交予本案其他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車手工作,約定按日賺取港幣2,000元之報酬(月結)。被告胡海彬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9月1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歆語」向告訴人卓芯伃(下稱告訴人)謊稱可領取股票標的投資股票獲利等語,並要求下載虎躍國際APP,致其陷於錯誤。而被告胡海彬先在112年11月間,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沃克商旅旁之巷子,向車手上游拿取上游偽刻之「王富雄」印章、偽造之「虎躍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其上貼有胡海彬之照片,惟姓名為假名「王富雄」)、空白「商業操作收據」等詐欺工具後,依上游指示,在商業操作收據上「經辦人」欄簽「王富雄」姓名,並填寫112年12月1日、貳拾壹萬元整等字樣,而以經辦人「王富雄」名義偽造該收據後,於112年12月1日16時6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0號,向告訴人收取因遭詐騙而交付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1萬元,並當場將上揭偽造之收據交付予告訴人,且將共犯偽造之證件出示予告訴人拍照。被告胡海彬收取贓款後,前往指定位置轉交予車手上游,以此方式共同收取詐欺所得,並以上揭轉手現金之方法,隱匿上揭詐欺資金之去向、所在,致使難以追回。嗣告訴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而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並以其上開犯罪與在前繫屬本院之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34號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 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云云。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足見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並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獨立之新訴,蓋二者之當事人或證據多共通,藉與本案之程序合併進行以求訴訟經濟,故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得有效達此目的,此為其訴訟合法之要件,自應優先審查。檢察官既捨一般起訴方式而選擇以追加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之拘束,違反上開規定而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109年度台非字第71號、100 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雖以本案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114年度審金訴 字第234號案件(下稱前案)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前案已於民國114年3月5日辯論終結,而本案追加起訴案件係於114年3月25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24日桃檢亮明114偵2478字第1149037049號函暨本院收文戳章在卷足憑,是本案追加起訴案件既係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本院,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於盼盼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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