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M-114-審金訴-957-20250331-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9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春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 第27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起訴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春田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前某時 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琪琪」、「一生」、「一成不變」等人組成之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9797、44148號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範圍)。被告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依「一成不變」之指示,佯裝為聚奕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聚奕公司)之外務專員,約定以每次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擔任面交車手。謀意既定,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自113年6月起,透過網際網路YOUTUBE對公眾散布假投資廣告,嗣告訴人賴昆汕點閱該廣告後加入LINE群組「股友交流社團」,並有LINE暱稱「趙筱靖」之人向告訴人佯稱:可下載【聚奕】投資APP申請會員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陸續以當面交付之方式將款項交與詐欺集團成員,嗣詐欺集團成員與告訴人相約於同年7月11日1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附近面交100萬元款項,其後被告依「一成不變」之指示在影印店印製載有「聚奕投資有限公司外務專員李春田」之工作證及聚奕公司現金收據,前往上開約定地點向告訴人出示上開工作證,並僭稱為聚奕公司外務專員,待向告訴人收取100萬元後,交付聚奕公司現金收據予告訴人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聚奕公司,被告並依「一成不變」之指示前往指定不詳地點,將收取款項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並自收取之款項中抽取2,000元作為當日報酬。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足見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並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獨立之新訴,蓋二者之當事人或證據多共通,藉與本案之程序合併進行以求訴訟經濟,故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得有效達此目的,此為其訴訟合法之要件,自應優先審查。檢察官既捨一般起訴方式而選擇以追加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之拘束,違反上開規定而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921 號、109 年度台非字第71號、100 年度台非字第10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追加起訴意旨雖以上開犯罪與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 第156號被告李春田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下稱前案),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追加起訴;惟前案業經本院於114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宣判,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審理筆錄列印資料在卷可佐。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同年3月13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13日桃檢亮來114偵2791字第1149032470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是本件追加起訴既係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本院,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海樵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