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YDM-114-審金訴-993-20250327-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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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9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AE TOEN KASEM(中文名:加賢,泰國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4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SAE TOEN KASEM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知悉提供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犯罪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戶,藉此躲避警方追查,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性質,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7月9日10時24分許前不詳時許,將其所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因此獲得新臺幣(下同)3,000至4,000元之報酬。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後,即與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及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上開本案帳戶內,並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得手,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SAE TOEN KASEM前於民國113年7月10月之某時,在臺灣 地區不詳地點,將其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提款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金融卡與提款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於113年5月底某時起,向告訴人甘秀玲佯以指導投資股票,致甘秀玲陷於錯誤,於113年7月10日上午8時49分許,匯款5萬元款項至上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並旋遭提領一空。因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5521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13年11月15日繫屬於本院,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44號案件審理在案(現已改分為114年度審金簡字第45號,下稱前案)等情,有該案之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㈡而被告於本案係提供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與前案所提供者為同一帳戶,而依本件起訴書即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林麗娟、胡婷琪遭詐騙而匯款之時間分別為113年7月9日11時50分許、113年7月9日10時24分許,而前案之告訴人甘秀玲遭詐騙而匯款之時間則為113年7月10日上午8時49分許,二者之時間甚為接近。顯見被告於本案及前案提供金融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幫助行為應屬同一。從而,被告以一個交付帳戶之行為,幫助他人對本案及前案之告訴人詐欺取財,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應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是本案與前案既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檢察官再就此同一案件提起公訴,而於114年3月18日繫屬於本院(本院卷第3頁之本院收文戳章),顯係就已經起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林麗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初不詳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羅思恩」與林麗娟聯繫,並向其佯稱:可透過軟體「天河股票」,惟須待操作結束後才能提領本金等語,並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WADE」、「洪明華」與林麗娟聯繫,向其佯稱:可透過APP「大戶金通」買賣股票獲利,惟因林麗娟私下操作,故資金遭凍結,需繳納保證金才可提領等語,致林麗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9日 11時50分許 5萬元 2 胡婷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日不詳時許起,以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吸引胡婷琪加入,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蕾咪」、「蔡子晴」與胡婷琪聯繫,並佯稱:可透過APP「大戶金通」(網址:https://app.tsmie.com)投資獲利等語,致胡婷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9日 10時24分許 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