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M-114-審附民-499-20250331-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99號 原 告 AE000-K113072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AE000-K113072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家暴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