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DM-114-審附民-51-20250220-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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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邱翊軒 被 告 李皆亨 (已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皆亨所涉竊盜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 3年度審易字第4115號為不受理判決,惟關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並未因而終結,且原告已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本院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考,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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