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YDM-114-撤緩-1-20250113-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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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騏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 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3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騏煒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騏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6月5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於113年7月8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前即112年4月11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6月5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113年7月12日確定。故受刑人有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應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受緩刑之宣告,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騏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高等法院於113年6月5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於113年7月8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另於緩刑前即112年4月11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6月5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113年7月12日確定(下稱後案),有上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足見受刑人於「前案」緩刑前故意犯「後案」,且在「前案」緩刑期前受有期徒刑1年10月之宣告乙節,又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之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聲請撤銷原案緩刑宣告,合於前開規定,本院並無裁量之餘地,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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