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YDM-114-撤緩-2-20250102-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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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家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 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3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家和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家和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1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112年4月7日確定,緩刑期間為112年4月7日至117年4月6日。受刑人於緩刑期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於113年8月27日以112年度原訴字第10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1月,並於113年10月1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撤銷緩刑宣告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宋家和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15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112年4月7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11年2月間另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3罪),經本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10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年8月、3年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並於緩刑期內之113年10月1日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乙節堪以認定。從而,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之113年12月27日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