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YDM-114-撤緩-21-20250204-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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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忠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撤銷緩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8月24日以112年度壢簡字第1520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緩刑2年,於112年9月27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2年5月10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3年7月11日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3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後案)。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又受緩刑之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案判決處拘役55日,緩刑2年,於112年 9月27日確定後,受刑人另於緩刑期前即112年5月10日,故意犯後案,經後案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於113年8月16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前案緩刑期前,因故意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而在前案緩刑期內遭判處有期徒刑1年之刑期確定,至屬明確。且聲請人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即1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本案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亦有本院卷附桃園地檢署114年1月22日乙○亮丁114執聲157字第1149009548號函所蓋本院收狀戳日期為憑,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綜上,聲請人聲請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撤銷受刑人前案所受緩刑宣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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