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YDM-114-撤緩-7-20250109-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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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文澤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 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3691號-113年度執助字第490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文澤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文澤因毀損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36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113年5月7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113年6月3日前之同月間某日起至同年月3日止更犯加重詐欺未遂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3年8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113年10月11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撤銷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徐文澤因毀損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 113年3月1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36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113年5月7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之113年6月3日前之同月間某日起至同年月3日止,更犯加重詐欺未遂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3年8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113年10月11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65號刑事判決影本1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9號刑事判決1份可按,受刑人亦以書面就本件聲請人撤銷緩刑之聲請表示「沒有意見」。受刑人確有於緩刑期內,因故意更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情事,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聲請人於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更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後6個月以內,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 官 謝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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