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YDM-114-易-100-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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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秉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秉霖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起 訴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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