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YDM-114-易-137-20250218-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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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子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4771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桃簡字第 281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徐子靖被訴竊盜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徐子靖、張建文(所涉竊 盜部分,另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3月在案)係夫妻關係,兩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7月5日下午1時5分許,共同至桃園市○○區○○街0號蓮園旅館,趁該旅館員工不注意之際,由被告徐子靖負責把風,被告張建文則至該旅館結帳櫃臺徒手竊取櫃臺內放置之現金新臺幣1萬2,080元,得手後2人旋即步行離去。嗣該旅館經理告訴人鄒雅筑發覺遭竊,經調閱店內監視影像畫面,並報警處理,始知悉上情。因認被告徐子靖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被告徐子靖業於114年1月12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被告徐子靖既已死亡,依前開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