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YDM-114-桃交簡附民-2-20250110-1

字號

桃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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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朱秋官 被 告 章學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75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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