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YDM-114-桃交簡附民-35-20250320-1

字號

桃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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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涂育宸 住○○市○○區○○里0鄰○○路00巷0 弄00號 被 告 李伊晨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0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桃交簡字第25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此部 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韻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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