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M-114-桃原交簡附民-5-20250331-1

字號

桃原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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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黃瑞娥 被 告 陳晢晞 胡富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桃原交簡字第3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桃原交簡字第33號過失傷害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之被告除「陳晢晞」外,另 名被告「MKB-1078車主」,經本院查詢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主為「胡富讚」,此有車號查詢車籍資料附卷可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渝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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