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DM-114-桃原簡-61-20250328-1
字號
桃原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原簡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杰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杰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高杰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已實施觀察、勒戒,卻仍再 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實施之保安處分無法收其實效,足徵其戒毒意志不堅,實應予非難,另參酌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乃自戕身心健康,未危及他人,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有別,並兼衡被告生活狀況、素行、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得上訴 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