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YDM-114-桃簡附民-15-20250214-1
字號
桃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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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5號 附民原告 張寶花 附民被告 張聲宇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相關連刑事案號:114年度桃簡 字第1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 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羅杰治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