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YDM-114-桃簡附民-19-20250310-1

字號

桃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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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曾湘瑀 被 告 蕭宏蒼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 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312號被告蕭宏蒼被訴毀損案件,固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判決在案,然原告曾湘瑀既於同年2月19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此有蓋有本院收文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且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前述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高健祐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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