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YDM-114-桃簡-268-20250221-1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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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秝通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秝通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受教育召集,影響國家對兵員 召集制度之運作及兵役之有效管理,實屬不該。但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之不佳品行、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明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96號 被 告 張秝通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借提 至桃園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秝通為桃園市後備指揮部所屬後備軍人,本應依桃園市後 備指揮部所核發召集符號編號精誠甲字230308號教育召集令,於民國113年8月19日,前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外社國小報到,而上開召集令業於113年7月8日送達桃園市○○區○○街000巷0弄00號張秝通戶籍地,由張秝通之妻余鈺婕簽收後轉交與張秝通。詎張秝通知悉上開召集令後,明知應於上開時間,到指定之地點,向指定之部隊報到,應受教育召集,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屆時未依規定前往完成報到手續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秝通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余鈺婕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上開召集令收件回執、陸軍步兵第206旅工兵連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召集未到人員訪查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至函送意旨認被告所為上揭行為,係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之罪嫌。惟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之罪以行為人居住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為構成要件,經查本件被告並未遷移居住所,尚與該罪構成要件有間。惟此部分係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事實,核屬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意圖 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吳明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丞軒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