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YDM-114-桃簡-378-20250225-1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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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偉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偉如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3、4、8、10至14所示 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戴偉如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憑己力賺取金錢, 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參以其所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下稱附表一)編號1、2、5至7、9所示之物,業經發還由告訴人黃薏真具領保管,其餘物品則均未歸還等情,有贓物領據存卷可佐(見偵卷第37頁),暨考量被告迄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或實際賠償損害,再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陳所受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目前待業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之說明: ㈠查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一編號3、4、8、10至14所示之物,雖未 扣案,然屬其犯罪所得,且迄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5至7、9所示之物,固亦屬其犯罪 所得,惟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416號 被 告 戴偉如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偉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0月26日下午4時1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9樓之札幌藥妝桃園遠百店內,徒手竊取黃薏真管領、置於貨架上如附表一所示物品(價值共新臺幣8,939元),得手後未經結帳即逕行離去。嗣黃薏真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薏真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偉如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經告訴人黃薏真於警詢時指訴明確,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13張、遭竊商品時序及明細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另竊取附表二之商品乙節,惟為被 告所否認,並稱:伊有拿起來看,然後放回商品架等語,且觀諸卷附前揭監視器影像畫面,雖有攝得被告確實有於上揭時、地出現之影像,然並未攝得其竊取如附表二之商品,佐以告訴人經傳喚未到庭並未提供積極證據以實其說,是此部分除告訴人之片面指陳外,別無其他具體實據足資佐證,礙難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然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前揭犯罪事實聲請簡易判決部分為同一基本社會事實,應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李 允 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葉 芷 妍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單價(新臺幣) 金額(新臺幣) 是否已發還 1 專科超微米潔顏乳150g 3 145元 435元 已發還 2 洗顏專科超微米毛孔淨化潔顏乳100g 1 165元 165元 已發還 3 康乃馨純淨棉衛生棉量多加長型(28cm) 1 99元 99元 4 康乃馨純淨棉衛生棉量多加長型(33cm) 1 99元 99元 5 合利他命(金)強效錠90錠/盒 4 1,399元 5,596元 已發還 6 獅美露活視捷眼藥水15ml/瓶 1 389元 389元 已發還 7 獅之施美露康德目耀眼藥水15ml/瓶 1 239元 239元 已發還 8 獅之施美露保視捷眼藥水15ml/瓶 1 199元 199元 9 膚潤康0.025%(紅)親水軟膏10g/條 4 240元 960元 已發還 10 好自在液體衛生棉清新淨味24cm 10片/盒 1 169元 169元 11 好自在液體衛生棉經典款27cm 10片/盒 1 169元 169元 12 shimitori衣物去漬筆(葡萄柚果香)7ml*1入 1 140元 140元 13 shimitori衣物去漬筆(花香)7ml*1入 1 140元 140元 14 shimitori衣物去漬筆(無味)7ml*1入 1 140元 140元 附表二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單價(新臺幣) 金額(新臺幣) 是否已發還 1 大正明涼點眼液IRIS 40 14ml/瓶 2 200元 400元 2 我的健康日記舒密蔓越莓益生菌30入/盒 1 720元 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