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M-114-桃簡-650-20250331-1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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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松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7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松佑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的行為,是構成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妨害 役男徵兵處理罪。 (二)量刑審酌: 量刑因子 說 明 犯罪之手段及犯罪所生之損害 被告怠於履行服兵役之義務,而對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致兵役業務專責機關無從辦理徵兵處理,危害徵兵制度之公平性及國家兵役之管理。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被告前科素行 犯罪後之態度 被告坦承犯行 斟酌上表所載各項情形及其他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7633號 被 告 李松佑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李松佑為民國94年次出生之役齡男子,明知應依徵兵檢查通 知書指定之日期,前往指定處所接受徵兵檢查,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明知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分別於113年3月22日將徵兵檢查通知書交予其母簽收,並於同年4月19日將徵兵檢查通知書親交其本人簽收,卻仍無故未依指定之113年5月17日前往醫院進行徵兵檢查,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松佑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八德 區公所113年6月13日桃市德民字第1130020358號函及其所附之役男徵兵檢查未到檢記事表、兵籍資料查詢紀錄、收據在卷可參。綜上,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徵兵檢 查無故不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白惠淑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建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