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YDM-114-桃簡-7-20250312-2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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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淑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判決 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鄭淑珍年籍資料「民國0 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 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鄭淑珍年籍資料 ,有如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