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YDM-114-桃簡-90-20250318-1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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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友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3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馮友慶犯竊盜罪,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 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竊取他人財物,所為應 予非難;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未見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取得諒解之客觀事證,告訴人本案遭竊財物之價額、已取回財物之客觀情況,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如附件所載之物,係被告本案竊盜犯行所得,然已合 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613號   被   告 馮友慶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馮友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2月9日上午8時34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之家樂福超市桃園南華店,徒手竊取陳列於店內商品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藏放於隨身手提袋內未結帳即離去。嗣該超市店長陳淑玲發覺馮友慶未結帳離去,追出攔下後始悉遭竊,從而報警處理,經警到場處理,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陳淑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馮友慶對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陳淑玲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筆錄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領據、統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書、遭竊商品價格標籤各1份、監視器畫面截圖及遭竊商品照片共9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竊 得如扣押物品目錄表所列之商品,已實際合法發還,有贓物領據1份存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張建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盧珮瑜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單位 標示價格(新臺幣) 1 維力大乾麵地獄辣椒 1碗 29元 2 滿漢大餐蔥燒牛肉 1袋 135元 3 愛之味韓式泡菜 1罐 36元 4 帽子 1頂 99元 5 女特級親膚輕暖感V領上衣 1件 199元(領據上記載179元) 6 三花針織平口褲 1件 249元(領據上記載199元) 7 巧克力墨西哥麵包 1個 50元 8 克林姆麵包 1個 24元 9 光泉四季春綠茶 1瓶 48元(領據上記載41元) 共計8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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