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M-114-毒聲-2-20250226-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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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智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 113年度毒偵字第4279號、113年度聲觀字第81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 國113年7月28日晚間7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巷0弄00號2樓居處,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7月30日凌晨0時14分許為警於桃園市○○區○○○路00號前查獲,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4公克),且經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又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檢署轉介至治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然被告未遵期前往,自無從對被告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亦難認被告有自費完成戒癮治療之決心及能力,爰依法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中、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4/00000000)、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桃園是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訛。 (二)本案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發函提醒,仍未遵 期至國軍桃園醫院進行戒癮治療評估等情,有國軍桃園總醫院113年12月2日醫桃企管字第1130013057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乙○秀隆113毒偵4279字第1139142317號函、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於裁定前寄發觀察勒戒意見表予被告,被告亦未回覆意見,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被告縱表示有意願以戒癮治療代替觀察勒戒,然遲未至醫療機構進行評估,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亦已發函提醒被告,被告迄今仍未前往評估,可認被告確實無完成戒癮治療之意願及決心,是以聲請人經審酌個案情形後,選擇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而未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客觀上難認有裁量怠惰或裁量濫用之不當情事,依前揭說明,應尊重聲請人裁量後所為之決定,則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韻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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