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YDM-114-簡上-78-20250218-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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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定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第 一審刑事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18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洪定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第2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洪定宇不服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835 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於民國114年2月6日所提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記載另狀補理由之意旨,然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世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