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M-114-簡附民-1-20250106-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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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鄭翊慈 被 告 王佳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35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即鄭翊慈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刑事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佳蓉所涉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54號違反洗錢 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判決,然原告於同年月31日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附件上本院收狀戳印可參,則上開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至原告之訴雖因程序原因不合法而駁回,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僅係原告能獲免繳納裁判費之利益,此程序之駁回並無礙原告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即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二審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羅杰治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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