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M-114-簡附民-2-20250114-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呂光洲 被 告 陳佳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參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而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之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該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 ㈠被告陳佳妤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 第279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判決一節,有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79號刑事簡易判決1紙可佐。 ㈡原告呂光洲向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於113年12月26日收狀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暨其上本院收狀戳可參。然上開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79號案件前已於113年10月8日判決,故依據首揭說明,原告於該案判決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又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尚無礙於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是原告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