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YDM-114-聲保-1-202501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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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俊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傑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合計2年8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上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參,並經本院審閱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1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確認無訛。是受刑人經假釋後既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