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M-114-聲保-10-2025010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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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楷博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楷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楷博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 合計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1月9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419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