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9

案號

TYDM-114-聲保-105-202503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俐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俐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俐詅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鈞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4年2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451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7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7月3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