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YDM-114-聲保-11-2025010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惠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惠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惠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6月2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8年6月27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於113年12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2月26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0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10月2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81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是受刑人既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