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YDM-114-聲保-110-2025031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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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照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 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照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照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13年4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於113年4月19日因上開案件送監執行,業於114年3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53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家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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